腳鐐是一種防止罪犯逃跑的刑具,因為兩腳之間的連接較短,犯人很難邁開步伐逃跑,所以走動時候發出的聲音很容易讓人發現的!那么腳鐐作為一種約束性器材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呢?是不是只要是罪犯就可以使用腳鐐呢?還是有什么明文規定呢?
腳鐐屬于一種戒具,是對有危險行為的罪犯使用的一種防御性器具。對老年患病,殘疾罪犯以及未成年犯在一般情況下禁止使用,對女犯,除個別特殊情況外,也不得使用戒具。 對罪犯使用戒具,必須事先報請監獄主管領導批準,遇有特別緊急的情況,可以先加戴戒具,但應立即補辦報批手續。具體規定如下:
一、經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,或二審維持原判等待復核的;
二、有明顯跡象表明可能行兇、暴動、脫逃、自殺的,或已發生這類行為需要防止其繼續實施這類行為的;
三、嚴重鬧監,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;
四、被押解、提訊、出庭受審或者出所就醫等途中,需要戴戒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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