手銬是一種特殊的警用器材。公安部明確規定,未經許可不能經營任何警用裝備。購買警用裝備需執警官證、單位證明到所在地的公安部門裝備處購買。普通市民不能通過任何渠道獲得和使用警用裝備,任何私自經營、購買、使用警用裝備的行為都是違法的。
手銬的使用方法:
1、手銬扣鎖方法。將手銬的扇齒對準手腕的適當部位,用力下壓,扇齒會在慣性力的作用下轉動,銬住手腕,然后用力握壓扇齒直至銬緊手腕為止。
2、手銬的反鎖方法。如需對手銬進行定位反鎖,可將鑰匙插入鎖芯,然后逆時針轉動30度,手銬扇齒將被反鎖固定。
3、手銬的開啟方法。將鑰匙插入鎖芯,順時針轉動,手銬扇齒處于開啟狀態,然后用手向外拉開扇齒,手銬即被打開。
4、手銬備用狀態。在使用手銬之前,手銬自動處于非反鎖的備用狀態。
手銬押解犯罪分子的方法及注意事項:
1、前銬:令罪犯右腿跪下,站于其右側前方,左腳踩住罪犯的右膝關節后部,將手銬鎖梁打開,一手持銬,另一手抓住罪犯的手腕,由下而上將銬環在其手腕銬上,而后扣緊,將保險關上。
2、后銬:令罪犯分腿跪下,站于罪犯的左側后方,左腳踩住罪犯的左膝關節后部,將其兩臂拉至背后,按前銬方法銬上即可。
3、壓銬:在罪犯拒捕掙脫時,不用打開鎖梁,將鎖梁在罪犯的手腕上有力下壓,或將鎖梁對正其手腕用力下砸,即可快速銬住罪犯的一只手腕,再將起另一只手腕銬上將保險關上即可。
4、其他銬法:在罪犯較多時,抓到一個罪犯,還有罪犯需要逮捕時,為防止已抓到的罪犯跑掉,可以先將手銬的一端銬在罪犯的一只手上,手銬的另一端銬在水管上或者其他牢固的地方,這樣罪犯就跑不掉了。
對罪犯使用戒具,必須事先報請監獄主管領導批準,遇有特別緊急的情況,可以先加戴戒具,但應立即補辦報批手續。罪犯加戴手銬、腳鐐的時間,除經人民法院確定執行死刑等待執行的以外,一般為7天,最長不得超過15天。
手銬的保養:
手銬長期不用時,應對手銬進行必要的保養。保養的方法是注油后將手銬放在塑料袋內,不要放在重物下,以免受重壓變形;使用前,應檢查手銬的扇齒有無損壞、變形,鑰匙有無變形,鎖孔內有無異物堵塞等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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